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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85po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5-11-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辽林草字〔2024〕28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林草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能力。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85po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85po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85po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85po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和《85po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草种子、苗木、野生珍贵花卉或其他繁殖材料,包括苗、根、茎、叶、花、果实、籽粒,以及用作绿化、水土保持等用途的草种。
      第四条 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全程可追溯监管制度。
      第五条 85po 负责全省林草引种的检疫管理,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草引种检疫审批职能,指导全省开展检疫监管工作。市、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林草引种检疫监管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具体承担指导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以下简称“隔离苗圃”)执行隔离试种和疫情监管等任务。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系统”(//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service=https%3A%2F%2Fswapp.singlewindow.cn%2Fdesk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网站上提出检疫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附件1)外,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具有进出口资格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隔离试种条件说明材料;
      (二)引进展览用的,需提供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及展览结束后的管理措施;
      (三)引进科研、交流、交换和赠送的,需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公函及隔离措施和项目完成后的处理措施;
      (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在首次引进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方可再申请引进同一种类。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的数量、种类应当符合隔离试种苗圃的试种条件和能力,严禁超标准申请。进行隔离试种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态隔离。种植在同一试种区域内的不同品种之间应当有一定防止有害生物发生传播的安全距离。同一试种区域内,不同品种种植间距≥1米,其中乔木类种植间距≥3米,灌木类种植间距≥2米。
      (二)时间隔离。同一种类,但不同引进批次(包括来自不同种源地)的植株进行隔离试种时,其安全种植距离≥10米。
      (三)每个品种应当有详细的标识牌(进圃时间、名称、在圃隔离试种数量、国别和隔离试种期限等)。
      (四)隔离试种期限不少于4周的,在隔离试种期满10日内上报隔离试种情况报告,不少于6个月的每季度上报一次隔离试种情况报告。
      第十条 当引种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引进用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植物种类时,隔离试种地的认定需通过审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检疫申请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和完善检疫档案制度。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职权范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逾期不提交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
      第十三条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核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专家风险评估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实施。风险评估的时间不纳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时限,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
      (一)审批机构无法确定引种风险程度的;
      (二)属于国内首次引种或引种国家(地区)为首次的;
      (三)属于展览、科研、交流、交换、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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